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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互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時效:是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fā)布日期:2022-04-26 |
互政〔2022〕29號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工作規(guī)則》《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
審理辦公會工作規(guī)則》《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
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高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綠色產業(yè)園管委會、農業(yè)示范園區(qū)管委會、土族故土園景區(qū)管委會,各科級事業(yè)單位,省駐縣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工作規(guī)則》《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工作規(guī)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海東市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互助縣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最高辦案組織,負責審理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案件審理會議的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案件審理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召開。
第六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召開案件審理會議7日前將案件審理報告和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以下簡稱成員)。
案件審理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疑點、難點;
(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 與會成員應當事先審閱案件審理報告,了解案情,按時出席會議并發(fā)表審理意見。
第八條 案件審理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各成員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最后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形成案件討論結論。
第九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記錄案件審理會議內容。會議記錄要完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議事情況和與會各成員的意見,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歸檔。
第十條 縣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一條 與會成員及記錄員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
辦公會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海東市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縣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以下簡稱辦公會),通過召開辦公會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 辦公會成員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及縣司法局班子成員和縣司法局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經評議未形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審理。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審理案件,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將案件材料及評議報告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分送辦公會成員。
評議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爭議焦點、評議結果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應當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成員應當在辦公會召開前審閱評議報告,了解案情,按時出席會議。辦公會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主持。辦公會成員發(fā)表討論意見后,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負責人進行歸納,形成案件討論結果。
案件主辦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案情并負責會議記錄。
第七條 經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案件,由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評議組根據該意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按程序報批;未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程序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成員和列席人員對案件發(fā)表的討論意見,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第九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互助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
評議組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海東市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一律實行評議制。
本規(guī)則所稱評議制,是指行政復議員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結論的活動。
第三條 審理評議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的行政復議員組成,其中1人為主辦人,其他人為協辦人。
審理評議組其中1人應當為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應當進行評議。評議案件應當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主持。
第五條 行政復議員對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有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評議,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是否適格;
(二)行政復議請求是否具體明確;
(三)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行政行為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七)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第六條 評議案件應當先由主辦人介紹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發(fā)表自己的評議意見,然后由協辦人發(fā)表評議意見。意見發(fā)表完畢后,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進行歸納,形成案件評議結果。
第七條 評議案件應當制作評議筆錄,如實記錄行政復議員的意見,行政復議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八條 經評議形成一致意見的,主辦人應當根據評議結果及時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九條 未形成一致意見或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由主辦人按程序提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辦公會審理。
第十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